1、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一般为非法人合伙组织,分为三种存在形式:合伙律师事务所(属于合伙组织,无法人资格,对外承担无限责任);2,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无限责任);3,国资律师事务所(人员是国家事业编制,国家调拔经费,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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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中以合伙事务所最为常见。
3、 《律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4、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5、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6、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7、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8、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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